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系统工程学会,英文名称:Systems Engineering Society of China,缩写:SE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系统科学和系统工程的科技工作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团结广大系统科学和系统工程科技工作者,为促进系统工程的发展,繁荣系统科学事业,促进系统工程科学知识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系统工程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以提高我国宏观管理科技水平,为科技创新、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学术交流,重要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研究,提高系统工程学科水平;
(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发展同国际系统研究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举办相关国际学术会议、讲座等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促进系统科学民间科技合作与交流;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国家、地区和部门的发展战略、区域规划、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系统工程问题和重要决策进行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或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论证、评估、科技文献的编审;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本学科的科技书籍、期刊、论文集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六)开展系统工程的普及和继续教育,传播推广系统工程研究成果,举办与宗旨相关的培训班,提高系统工程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
(七)发现并推荐系统工程领域优秀科技人才。按照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业绩的单位和个人;
(八)维护本会会员与学会活动有关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
1.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和一般个人会员,连续超过一定年限的一般个人会员成为终身会员;
2.从事系统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科技人员和教育工作者;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有关的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
(四)单位会员:
凡承认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章程,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自愿并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委托本会协助开展学术活动和举办培训班。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活动;
(七)遵守本会章程。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未请假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任务和工作方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会人员不超过7人,不少于5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长和副监事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选举,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其中,专业委员会全称为“中国系统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全称为“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分会”,工作委员会全称为“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工作委员会”。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必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组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各分支机构必须按照学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无权对外签署任何协议。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通过选举产生,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批准,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学会办公室是本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的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6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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