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理事长、副理事长职责
第三章 监事长职责
第四章 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责
第五章 常务理事职责
第六章 理事职责
第七章 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
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学会健康发展,加强民主办会,为明确和规范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使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会各级领导的克尽职责、正确使用权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理事长、副理事长职责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学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负责学会全面发展工作,领导开展学会各项工作,制定学会发展战略,争取学会发展的外部资源。副理事长主管学会分工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协管其他副理事长的工作,协助理事长处理相关事务。
对于理事长、副理事长履职不能尽职的,可由10名以上理事提出动议,交由监事长。由监事长提请召开理事会,对相关理事长、副理事长进行不信任审议。理事会会议应达到法定人数,经投票表决参会半数以上理事同意不信任提案,罢免相关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三章 监事长职责
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监事长职责期间,由得票最多的监事代理。
监事长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否按照学会的规章开展工作、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程序。监督理事长是否履行了作为理事长的职责和义务,监督理事和常务理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监事长有权受理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不信任动议,并提请理事会开会审议不信任提案。
第四章 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责
秘书长由学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负责落实执行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落实中央政府及中国科协的各项工作布置,协助理事长处理学会各项事务。
对于秘书长履职不尽职,可由10名以上理事提出动议,交由监事长。由监事长提请召开理事会,对秘书长进行不信任审议。理事会会议应达到法定人数,经投票表决参会半数以上理事同意不信任提案,罢免秘书长。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并通报学会理事会。副秘书长主管学会秘书处分工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协助对应的副理事长处理相关事务,协管其他副秘书长的工作。落实执行理事长、秘书长交办的事务。
对于副秘书长履职不尽职,可由秘书长提议,报请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罢免副秘书长。
第五章 常务理事职责
常务理事由学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参加常务理事会议,代行理事会职责。
常务理事应热情关心学会事务,积极参加其学业专长的分支机构的各项活动,积极申请科协及国家相关部门面向学会的各类项目,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科普活动,努力为学会发展开拓空间。
常务理事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不得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常务理事会需请假。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报请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是否罢免其常务理事职位。
第六章 理事职责
理事由学会全国代表大学选举产生。理事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的权利,向学会秘书处了解学会工作及财务状况的权利,投票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权利。
理事应热情关心学会事务,积极参加其学业专长的分支机构的各项活动,积极申请科协及国家相关部门面向学会的各类项目,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科普活动,努力为学会发展开拓空间。
理事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不得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理事会需请假。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按自动放弃理事职位处理。
第七章 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
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选举产生,报请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分支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本学会理事,不是本会理事的,应推荐至学会理事会审议增选。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分支机构的全面发展工作,领导开展分支机构各项工作,制定分支机构发展战略,争取分支机构发展的外部资源。
分支机构负责人需要按照科协和学会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学会办公室报送各项汇报材料,并每年一次在学会理事会上汇报分支机构的全年活动情况。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积极组织人员,申报科协及国家相关部门面向学会的各类项目,积极组织科普活动,努力为分支机构做大做强。
对于分支机构履职不尽职,可由分支机构10名以上成员提议,由秘书长主持召开分支机构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分支机构的不信任提议。分支机构委员会会议应达到法定人数,超过半数参会人员同意不信任提议,向理事长办公会议申请,罢免分支机构负责人。
本办法自学会九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5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