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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4-21

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一、总则
为加强对学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学会为系统科学与系统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相关管理规定及《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章程》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Systems Engineering Society of China, SESC)分支机构是指下属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它们是根据系统科学与系统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应用和教学的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二级专业分支机构,是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的重要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接受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的直接领导。
第二条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宗旨是:团结、联合、组织系统科学与系统工程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按照不同专业领域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和教学活动,围绕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提高所属专业领域的科研、教学、应用水平,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分支机构应坚持学术民主和组织上的健全、开放,根据学科发展和技术应用的需求开展活动。    
  
二、分支机构的成立、撤销、更名和合并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处所;
(二)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并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三)成立后委员会成员应为中国系统工程学会会员;
(四)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学会提交《学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分支代表机构成员登记表》、挂靠单位还需提供办公用房使用说明。经学会秘书处审查同意,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向中国科协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受理:
(一)与学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过本会的活动范围;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更名和合并
分支机构的更名或合并由分支机构的全体委员会议提出申请,报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请求之后,履行与新成立分支机构相同的登记备案的程序。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重组或撤销
分支机构两年以上(包括两年)不开展活动的,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会可罢免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长期不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严重违反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章程、条例或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被警告后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理事会可决定重组或撤销该分支机构。
理事会通过关于撤销此机构的决议后报中国科协报备。一经理事会决定撤销,该分支机构应立刻停止任何活动。
 
三、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委员一般为10~20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由分支机构换届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主任委员最多可以连任一届,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八条 主任委员负责该分支机构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不能正常领导工作时,应当通过主任会议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并报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 分支机构秘书长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超过60岁。负责机构内部各项活动的具体实施,保持与总会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第十条  换届选举后必须在60日内向总会提交委员会领导班子及成员信息表。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会员编号、在专委会任职、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其中为非本会会员者,当选后及时履行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会员
分支机构可以发展会员。凡自愿报名参加某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活动的中国系统工程学会个人会员即自动成为该分支机构会员,由分支机构登记备案。
分支机构所发展的会员同时属于总会会员。在总会备案,由总会分配会员号码和颁发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的会员证。
 
四、分支机构的活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与登记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活动,包括学术交流、应用咨询、出版发行等。分支机构有协助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发展会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登记注册所批全称“中国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中国系统工程××工作委员会”或“中国系统工程××分会”,表明其所属为中国系统工程学会。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禁止使用“中国(或中华、全国)××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等不规范和不合法的称谓。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经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使用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学术活动是中国系统工程学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报总会信息分为年度上报和即时的学术活动上报。
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当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提供年度内所有活动的纪要和出版的论文集及主要交流材料复印本及电子版工作总结除了反映分支机构一年来活动情况之外,还必须包括主任委员、各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领导班子成员当年参与的研究项目和牵头组织的研究项目、国际往来信息(包括组织国际会议、出席国际会议、国外考察、学者访问等)。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该每年召开至少一次分支机构委员会工作会议。条件有限时也可以通信方式召开。但人事决定、选举和其他重大事项必须召开现场会议。
分支机构秘书长必须掌握分支机构活动的出勤率,凡是4年内参加活动出勤率不超过50%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由主任通告全体委员,并报学会备案。因上述原因退出委员会的委员,4年内不得申请委员资格。主任、副主任更换需上报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民政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第六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学会所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开设账户,所有分支机构的财务,由学会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须自觉遵守学会财务管理制度,学会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凡符合学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收入及开支,应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当分支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其财产由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处置。对没有经济收入的分支机构,其登记注册费用和年审、换证费可由中国系统工程学会支付。
 
六、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
(一)分支机构必须接受学会领导,认真执行学会决议,遵守学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和支持学会各项活动;
(二)应建立符合《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章程》及有关规章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再设下级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是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理事会的领导,所有相关法律责任由中国系统工程学会承担。
第二十一条 学会将不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订)。在年审或考核评估中,如分支机构存在如下问题:
(一)违反社团条例,不服从学会管理,不遵守学会相关制度;
(二)不提交年终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违反会员发展和会费收缴等规定;
(四)一年内无任何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活动;
(五)财务管理混乱或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学会将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分支机构,给予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不换发《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分支机构备案证书》、更换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注销分支机构等处罚。
 
 
注:1、本条例由2012年4月15日八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2由八届三次理事会初次修订讨论通过,自2012年10月29日起实施。
 
3由九届四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再次修订通过,自2015年3月2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