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及全体会员: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十一届理事会在2025年8月29日-9月1日期间举行2025年度通讯会议,讨论审议通过了《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博士创新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发布。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
2025年9月2日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博士创新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系统科学与系统工程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提高系统科学与系统工程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的质量,中国系统工程学会设立“博士创新激励计划”,对博士学位论文做出创新成果的年轻学者予以激励。为做好博士创新激励计划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创新激励计划遴选工作小组由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奖励办公室及学会秘书处人员构成,组长由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秘书长兼任。
遴选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向遴选委员会汇报审查结果;
3、协助遴选委员会处理遴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博士创新激励计划遴选委员会组成及任职资格由当届常务理事会认定。遴选委员会由十一至二十一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当届理事长或者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担任,并设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遴选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聘请特邀委员参加遴选工作。
遴选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进入遴选阶段,与被遴选者相同单位或具有师生关系的遴选委员会委员自动回避,或其他可能被认为有碍公正评审的遴选委员会委员自动回避,不参加讨论和投票。当遴选过程中存在特邀委员时,遵照上述回避制度。
遴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博士创新激励计划的遴选工作;
2、负责处理遴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向当届常务理事会报告遴选结果。
第四条 遴选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遴选过程严格保守秘密。遴选小组向遴选委员会负责。遴选委员会向常务理事会负责。学会监事会负责监督整个遴选过程。
第五条 博士创新激励计划每年遴选一次,同一人只能申请一次,每次遴选出的博士创新激励计划人数不超过10人。
第六条 遴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采用两个三分之二的具体操作原则,即遴选会议出席人数占评委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有效;赞同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遴选结果有效。
第七条 博士创新激励计划的遴选标准为:
1、候选人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选题在系统科学与系统工程领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研究成果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学术上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应用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候选人应在重要学术刊物或重要会议上就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研究内容发表过高水平论文;
3、候选人应在过去三年内在中国境内机构获得博士学位(以遴选当年1月1日倒推);
4、涉密博士研究成果不参加遴选。博士学习期间已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参加遴选。已获得过往本学会及其他学术社团组织与博士创新激励计划相当或更高荣誉的博士学位论文及作者,不得参加遴选。
第八条 博士创新激励计划采用联名推荐方式或者分支机构推荐方式。联名推荐指的是由三位(含)以上学会理事联名推荐,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每位理事推荐人数不超过三人。学会分支机构推荐,需经过分支机构委员会集体讨论,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签署推荐意见,每个机构推荐人数不超过三人。若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为当届理事会理事,且该分支机构存在推荐,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不再参与理事联名推荐。
第九条 博士创新激励计划遴选过程分接收推荐材料、形式审查、通讯评议、会评。
1、接收推荐材料:从学会网站上下载推荐表,按要求准备推荐材料;
2、形式审查:由遴选工作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 通讯评议:遴选委员会对形式审查通过的推荐材料组织评议,以通讯评议方式进行,将候选人博士学位论文送特邀委员评阅,每篇博士学位论文交由五名特邀委员,根据评议情况,遴选委员会组织确定入围候选人;
4、会评:遴选委员会对通讯评议后产生的候选人通过会评投票,确定拟进入博士创新激励计划的名单。征得候选人同意后,在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候选人博士学位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单位、研究内容及贡献陈述等。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推荐人或者推荐机构有义务对遴选过程中遴选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被推荐论文及作者的有关情况进行及时解释。
第十条 遴选工作小组在公示期间接受书面质疑材料。质疑材料必须清晰简要地阐明质疑问题。以单位名义质疑的质疑材料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质疑的质疑材料必须签署实名。对于质疑材料,遴选工作小组将进行针对性调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汇报遴选委员会,遴选委员会进行复议、裁决、审批。
第十一条 博士创新激励计划名单将在当年学会举办的高端学术交流活动现场公布,进入博士创新激励计划的人员需在现场或者学会要求的场合做专场报告。报告内容将上传到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的视频网站。
第十二条 对已获博士创新激励计划的博士,如发现涉及申报内容的学术不端行为,经查明属实,将被移除激励计划,并要求退回激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不完善之处,将酌情修订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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