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各分支机构:
2021年12月25日上午召开的十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了对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的修订稿,2015年3月27日生效的《分支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通过并生效后的条例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现印发《分支机构管理条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
2021年12月30日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中国系统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创新发展,规范分支机构管理,根据《民政部关于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民发〔2014〕38号)、《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科协办函学字〔2016〕246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民政部社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 社管函〔2021〕81号)等规定以及《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Systems Engineering Society of China, SESC)分支机构是指下属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它们是根据系统科学与系统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应用和教学的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二级专业分支机构,是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的重要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接受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的直接领导,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发展学会会员。
第二条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宗旨是:团结、联合、组织系统科学与系统工程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按照不同专业领域或者业务工作领域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和教育培训等活动,围绕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提高所属专业领域的科研、教学、应用水平,促进研究成果应用转化。分支机构应坚持学术民主和组织上的健全、开放,根据学科发展和技术应用的需求开展活动。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撤销、更名和合并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处所;
(二)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并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三)已稳定开展业务活动;
(四)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学会提交《学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分支代表机构成员登记表》、挂靠单位还需提供办公用房使用说明。经学会秘书处审查同意,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向中国科协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受理:
(一)与学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三)在已有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过本会的活动范围;
(六)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其他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七)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更名和合并
分支机构的更名或合并由相关分支机构的委员会按照程序经过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后提出申请,经由学会秘书处核查并提请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请求之后,履行与新成立分支机构相同的登记备案的程序。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重组或撤销
分支机构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开展活动,学会(常务)理事会可罢免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长期不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严重违反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章程、条例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被警告后在限期内仍未整改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重组或撤销该分支机构。
(常务)理事会通过关于撤销此机构的决议后报中国科协报备。(常务)理事会撤销决议正式发布后,该分支机构应停止使用原分支机构正式名称的一切活动。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7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分支机构委员会规模不超过学会理事会规模,并根据分支机构实际吸纳的学会会员数量保持比例,一般不超过该分支机构所吸纳的学会会员的三分之一且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负责人和委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分支机构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者由分支机构换届选举产生并由(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每届任期4年。分支机构重大事情应交分支机构全体委员讨论。分支机构负责人任期不超过两届。
分支机构应在换届会议召开前至少3个月,向学会报送召开换届会议的请示,经秘书处核查提请(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召开换届会议。请示内容包括:本届委员会工作报告、换届会议议程、提交选举的新一届委员会拟任领导构成、拟任主任委员在职证明以及分支机构挂靠单位保障证明。
分支机构委员会届中增加委员需经过委员会会议讨论会后将会议纪要和人员信息说明提交学会秘书处核查。届中更换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需经过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后将会议纪要和人员信息说明经由学会秘书处核查后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明确任职年限。
分支机构委员会到期后需按时换届,并在学会监督下按程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分支机构委员会会商决定,合理陈述缘由经秘书处核查后提请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于未能到期换届或者换届方案未得到(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分支机构,将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处置方案。
第八条 主任委员负责该分支机构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委员无法正常领导工作时,应通过主任会议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并报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秘书处核查备案。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超过3个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职务,其中主任委员不能担任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不得同时兼任分支机构秘书长。
第九条 分支机构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负责保持与学会秘书处和常设机构的工作联络,上报分支机构的活动动态,包括分支机构的办公地点、在学会报备的分支机构的信息。
第十条 分支机构换届会议结束3个月内,须将换届备案的所有材料盖章、签字纸质件邮寄学会办公室,经由学会秘书处核查信息完备后提请(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并发布正式公文认可换届,同时更新学会网站的相关信息。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的,需及时说明缘由,超过6个月仍未提交报备材料,换届失效,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接管处置。
报备材料中的委员会全体成员信息表需包括每一个委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学会会员编号或者有效期、专委会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第十一条 发展学会会员
分支机构有义务为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发展会员。其所发展会员的数量体现其凝聚力,分支机构需掌握所发展的会员信息。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活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与登记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活动,包括学术交流、应用咨询、出版发行等。分支机构有协助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发展会员以及参与学会组织的活动的义务。分支机构举办的相关学术活动,原则上需向学会秘书处报备。担当学术活动的主办、协办或承办时应有分支机构名称标识,未明确标识不视为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登记注册所批全称:“中国系统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工作委员会”或“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分会”,表明其所属。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禁止使用“中国(或中华、全国)××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等不规范和不合法的称谓。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认可。
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经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当使用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学术活动是中国系统工程学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报总会信息分为年度上报和即时的学术活动上报。
分支机构每年应按照学会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其中年度工作总结有必要提供所述活动材料,不限于活动官方新闻报道、活动集体照片、学术会议程序册、正式出版的论文集等(正式材料电子版即可)。未在学会报备的分支机构活动不纳入分支机构以及学会的年度总结。工作总结除反映分支机构一年来活动情况之外,还包括学会上级主管机构关于民间团体对外交流活动需要采集的信息,不限于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分支机构负责人当年参与的研究项目和牵头组织的研究项目、国际往来信息(包括组织国际会议、出席国际会议、国外考察、学者访问),等等。
分支机构所报备的单次学术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应将学术活动总结(或者新闻报道)、注册人员名单和会议程序册(电子版本)送交学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分支机构委员会工作会议。条件有限时可以通信方式召开。涉及人事决定、选举和其他重大事项须召开现场会议或线上会议。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民政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第六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学会所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开设账户,所有分支机构的财务,由学会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须自觉遵守学会财务管理制度,学会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凡符合学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收入及开支,应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当分支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其在学会账目上的剩余经费由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是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理事会的领导,所有相关法律责任由中国系统工程学会承担。分支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
(一)分支机构必须接受学会领导,认真执行学会决议,遵守学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和支持学会各项活动;
(二)应建立符合《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章程》及有关规章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分支机构需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全年工作,接受(常务)理事会的质询和检查,同时向学会秘书处提供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学会将按照学会章程以及上级主管机构发布的最新规定管理分支机构,以上级主管机构关于学会考核评价中分支机构对各指标的贡献情况实行对分支机构的评价。逐步推行“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会不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订)。在年审或考核评估中,如分支机构存在如下问题:
(一)违反社团条例,不服从学会管理,不遵守学会相关制度;
(二)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违反会员发展和会费收缴等规定;
(四)距离前一次年检或者评估一年内无任何活动;
(五)财务管理混乱或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经学会秘书处核查后,将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分支机构,提请(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根据管理条例给予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更换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更换挂靠单位、注销分支机构等处置措施。
附件:关于印发《分支机构管理条例》的通知(2021系会字18号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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