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0日第九届四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根据《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章程》和《会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中国系统工程学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SESC)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为了规范产生会员代表,明确会员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代表组成及任期
1.第九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顾问、正、副秘书长、理事为当然代表;
2.各省级系统工程学会理事长为当然代表;
3.第十届理事候选人为当然代表;
4.学会各分支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委员会委员为当然代表;各团体会员单位与学会的联系人为当然代表;
5.各分支机构和各团体会员单位在上述代表之外,再推荐占会员不少于20%的会员代表(至少2名)。这些会员代表优先在相关专业一线成绩突出的中青年科研、教学工作者中选拔;
6.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邀请会议列席代表。地方各系统工程学会可以申请推荐列席代表;
7.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产生程序
除本办法规定的当然代表外,其他代表均由分支机构或团体会员单位经过一定民主程序产生。所有代表应填写登记表(见附件(1))并由推选机构负责人签名报中国系统工程学会。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应尽义务和责任
1.应系中国系统工程学会(SESC)会员,原则上担任会员代表时入会时间在六个月以上;
2.制定或修改学会章程;
3.选举学会理事;
4.有能力参与学会的决策工作和其他规定的工作,能现场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有能力支付参加会议所需费用;
5.会员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会员代表资格的免除
当会员代表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和履行代表职责时,会员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第六条 附则
1.本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并修改;
2.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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